根据教育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联合印发的《教育部办公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教基厅〔2018〕3 号)和云南省教育厅、云南省民政厅、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印发的《云南省教育厅等四部门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云教函〔2018〕82号)精神,针对我州民办教育类培训机构或未取得民办教育资质的非学历文化教育类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面向普通中小学校学生开展以应试为导向的培训,影响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增加家庭经济负担等现象,州人民政府组织各县(市)和州级相关部门联合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现通告如下: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云南省民办教育条例》、《云南省民办教育机构审批管理办法》。
二、专项治理范围
全州范围内所有民办教育机构、民办教育校外培训机构。
三、专项治理任务
(一)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及未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教育类培训机构要求立即停办。
(二)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对不符合办理证照条件的,依法依规责令其停止办学并妥善处置。
(三)对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民办教育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具备办证条件的,指导其办理;对不具备办理证件条件的,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
(四)坚决纠正校外培训机构开展学科类培训(主要指语文、数学等)出现的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等不良行为。
(五)严禁校外培训机构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或竞赛,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六)坚持依法从严治教,坚决查处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严肃追究校长和有关教师的责任。坚决查处中小学在职教师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进行有偿补课,违反国家廉洁从业纪律规定,从事、参与营利性活动或者兼任职务领取报酬,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等行为,一经查实,依法依规严肃处理,直至取消教师资格。
四、专项治理工作职责
各县(市)、部门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对所审批的校外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治理,同时指导、督促相应部门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和审批程序,县(市)级教育、民政、人社、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对各自所审批的和已经下放到本地管理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同时对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也未取得营业执照的校外培训机构,以及虽领取营业执照但尚未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
五、专项治理时间
举报电话:0887-8226192
联系人:唐燕
电子邮箱:1441322691@qq.com;
迪庆州教育局
2018年7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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