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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52851846/202400334
文  号
来 源
州教育体育局
公开日期
2024-08-29
教师资格认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范
发布时间:2024-08-29 17:08     浏览次数: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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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教师资格认定

二、主管部门:

省教育厅

三、实施机关:

省教育厅;州级、县级教育部门

四、设定和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年版)》

五、子项:

1.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2.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州级权限)

3.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州级权限)

4.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州级权限)

5.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县级权限)

6.小学教师资格认定(县级权限)

7.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县级权限)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

【000105115002】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000105115002】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省级权限)(000105115002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7.实施机关:省教育厅

8.审批层级:省级

9.行使层级:省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省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九条 高等学校拟聘任副教授以上教师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者申请认定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只需具备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三)项规定的条件。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2)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3)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 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省教育厅

十五、备注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3】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3】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高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3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7.实施机关:州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州级

9.行使层级:州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州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型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型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型提供师范类专业含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的成绩单及教育实习鉴定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有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4】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4】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4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7.实施机关:州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州级

9.行使层级:州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州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定认定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型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型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型提供师范类专业含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的成绩单及教育实习鉴定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5】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5】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5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7.实施机关:州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州级

9.行使层级:州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州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型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型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型提供师范类专业含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的成绩单及教育实习鉴定表(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与原件相符的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根据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州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6】

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6】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初级中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6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统一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hellip;&hellip;《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hellip;&hellip;

&hellip;&hellip;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hellip;&hellip;

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7】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7】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小学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7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要统一的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hellip;&hellip;《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hellip;&hellip;

&hellip;&hellip;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hellip;&hellip;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

【000105115008】

一、基本要素

1.行政许可事项名称及编码

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Y】

2.行政许可事项子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8】

3.行政许可事项业务办理项名称及编码

幼儿园教师资格认定(00010511500801)

4.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2)《教师资格条例》第二条、第十三条

5.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十一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6.监管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2)《教师资格条例》

(3)《〈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

(4)《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7号)第五条

7.实施机关:县级教育部门

8.审批层级:县级

9.行使层级:县级

10.是否由审批机关受理:

11.受理层级:县级

12.是否存在初审环节:

13.初审层级:

14.对应政务服务事项国家级基本目录名称:教师资格认定

15.要素要统一的情况:全省要素统一

二、行政许可事项类型

资格型

三、行政许可条件

1.准予行政许可的条件

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思想品德良好,具备相应的学历,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普通话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相应等级,体格检查合格。

2.规定行政许可条件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有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的,可以取得教师资格。

(2)《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hellip;&hellip;(五)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hellip;&hellip;

(3)《教师资格条例》第六条教师资格条件依照教师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执行,其中“有教育教学能力”应当包括符合国家规定的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身体条件。

(4)《教师资格条例》第七条第一款取得教师资格应当具备的相应学历,依照教师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执行。

(5)《〈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六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中国公民依照本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历。

申请认定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者应当具备中等职业学校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对于确有特殊技艺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承担教育教学工作所必须的基本素质和能力。具体测试办法和标准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二)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以上标准。

少数方言复杂地区的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标准;使用汉语和当地民族语言教学的少数民族自治地区的普通话水平,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标准。

(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四、行政许可服务对象类型与改革举措

1.服务对象类型:自然人

2.是否为涉企许可事项:

3.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名称:

4.许可证件名称:

5.改革方式:

6.具体改革举措

(1)在教师资格认定时,申请人可根据自身情况选择在户籍地、居住地、就读学校所在地、考试所在地(仅限港澳台居民)等就近办理。依照《教育部办公厅 中共中央台湾工作办公室秘书局 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秘书行政司关于港澳台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中小学教师资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师厅〔2019〕1号)第七条:“港澳台居民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可在内地(大陆)居住所在地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港澳居民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可在内地(大陆)申请参加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在考试所在地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

(2)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证明事项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47号)和《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中“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的第三、四、五、六条规定,取消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改进并优化思想品德鉴定材料的提交方式,将原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教师资格申请人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改由政府部门核查,无需申请人自己提供。

(3)在教师资格认定阶段,通过推进系统间的互联互通和数据共享,实现个人身份的实名核验,对学历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以及《个人承诺书》实现网上办理,经由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电子信息比对通过的,无需申请人再提交纸质材料。

(4)将承诺审批时限由30个工作日压减至12个工作日。

7.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措施

(1)根据《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规定,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将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份存入申请人本人的人事档案,对申请人认定材料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应当归档保存。

(2)通过信息化手段,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对教师资格申请人的相关数据统一管理。

(3)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人员,应依法依规丧失或撤销其教师资格的,其教师资格证书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人员信息统一纳入教师资格管理信息系统限制库管理,在规定期限内受处罚人员不能再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五、申请材料

1.申请材料名称

(1)身份证原件,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居民居住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五年有效期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

(2)学历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3)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经报名系统电子比对通过的,无需提供;

(4)体格检查合格证明原件;

(5)教育教学能力证明材料:统考类提供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免试认定类提供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以上两类网上报名时,由报名系统自动比对,无需提供纸质版;非统考类提供师范类教育学和心理学成绩单,教育实习鉴定报告(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与原件相符)复印件;

(6)《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网上填报后由系统自动生成;

(7)《个人承诺书》,网上报名时,申请人签名后系统生成;

(8)近期免冠正面一寸彩色白底证件照一张;

(9)选择属地办理证明材料,包括:在户籍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本人户口本或集体户口证明原件;在居住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有效的居住证原件;在就读学校所在地申请认定的,提交注册信息完整的学生证原件;现役军人和现役武警人员在驻地申请认定的,提交由所属部队或单位组织人事部门出具的人事关系证明材料。

2.规定申请材料的依据

(1)《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2)《〈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 体检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规定,其中必须包含“传染病”、“精神病史”项目。

申请认定幼儿园和小学教师资格的,参照《中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申请认定初级中学及其以上教师资格的,参照《高等师范学校招生体检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普通话水平测试由教育行政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机构共同组织实施,对合格者颁发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

第十五条 申请人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按照《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见附件二)要求填写。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工作单位填写;非在职申请人,该表由其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级人民政府填写。应届毕业生由毕业学校负责提供鉴定。必要时,有关单位可应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要求提供更为详细的证明材料。

(3)《教育部关于取消一批证明事项的通知》(教政法函〔2019〕12号)一、取消部门规章设定的10项证明事项 &hellip;&hellip;(三)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身份证复印件。(四)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学历证书复印件。(五)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复印件。(六)取消《〈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二条规定的,申请教师资格时提交的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改为《个人承诺书》。其中,涉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无犯罪记录证明材料,改为政府部门核查。&hellip;&hellip;

(4)申请人须按照《教育部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调整申请认定幼儿园教师资格人员体检标准的通知》(教资字〔2010〕15号)要求,体检合格。

二、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定的12项证明事项&hellip;&hellip;(十)取消《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附件第四条和《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中小学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暂行办法〉的通知》(教师〔2013〕9号)中《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申请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资格考试和认定时提交的工作单位或者人事关系证明,改为居住证。&hellip;&hellip;

(5)《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中小学教师资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教师函〔2020〕5号)二、改革内容&hellip;&hellip;《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是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免试认定教师资格的依据&hellip;&hellip;

&hellip;&hellip;取得《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的教育类研究生和公费师范生,凭身份证明、学历证书、《师范生教师职业能力证书》、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体检合格证明等材料申请认定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变。可以电子核查的无须提供纸质原件。&hellip;&hellip;

六、中介服务

1.有无法定中介服务事项:

2.中介服务事项名称:县级及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3.设定中介服务事项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国务院令第188号发布)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材料:(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发布)第八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教育教学能力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三)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精神病史,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第十二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云南省教师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云教人【2001】102号)四、教师资格认定的范围和条件 申请教师资格的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4,身体条件。具备良好的身体素质,无传染病和精神病史,能适应教育教学工作的需要,在当地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体检合格。

4.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县级及以上医院

5.中介服务事项的收费性质:经营服务性收费

七、审批程序

1.办理行政许可的程序环节

(1)申请人网上报名

(2)现场确认(受理)

(3)认定审批

(4)颁发证书

2.规定行政许可程序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四条 认定教师资格,应当由本人提出申请。

教育行政部门和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期限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规定,并以适当形式公布。申请人应当在规定的受理期限内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申请认定教师资格,应当提交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和下列证明或者材料:

(一)身份证明;

(二)学历证书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三)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指定的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证明;

(四)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人民政府或者工作单位、所毕业的学校对其思想品德、有无犯罪记录等方面情况的鉴定及证明材料。

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或者材料不全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及时通知申请人于受理期限终止前补齐。

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格式。

第十六条 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非师范院校毕业或者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申请认定幼儿园、小学或者其他教师资格的,应当进行面试和试讲,考察其教育教学能力;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可以要求申请人补修教育学、心理学等课程。

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10号)第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和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每年春季、秋季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受理时间由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定,并通过新闻媒体等形式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受理申请期限内向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出申请,领取有关资料和表格。

第十二条申请认定教师资格者应当在规定时间向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提交下列基本材料:

(一)由本人填写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见附件一)一式两份;

(二)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三)学历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四)由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格检查合格证明;

(五)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思想品德情况的鉴定或者证明材料。

第十九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应当组织成立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根据需要成立若干小组,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测试办法和标准组织面试、试讲,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能力进行考察,提出审查意见,报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或者依法接受委托的高等学校。

第二十条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根据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的审查意见,在受理申请期限终止之日起30个法定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认定教师资格的结论,并将认定结果通知申请人。符合法定的认定条件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

3.是否需要现场勘验:

4.是否需要组织听证:

5.是否需要招标、拍卖、挂牌交易:

6.是否需要检验、检测、检疫:

7.是否需要鉴定:

8.是否需要专家评审:

9.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10.是否实行告知承诺办理:

11.审批机关是否委托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性服务:

八、受理和审批时限

1.承诺受理时限:当场办理

2.法定审批时限:30个工作日

3.规定法定审批时限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受委托的高等学校在接到公民的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后,应当对申请人的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颁发相应的教师资格证书;对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当在受理期限终止之日起30日内将认定结论通知本人。

4.承诺审批时限:12个工作日

(从正式受理之日起算,且材料初审时间,申请人补交材料时间、依法进行申请人无犯罪记录核查时间、公示时间及证书、认定申请表制作时间不计算在该时限)

九、收费

1.办理行政许可是否收费:

2.收费项目的名称、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收费标准的依据:

十、行政许可证件

1.审批结果类型:证照

2.审批结果名称:教师资格证书

3.审批结果的有效期限:无期限

4.规定审批结果有效期限的依据

《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教人〔2001〕4号)&hellip;&hellip;教师资格的性质。&hellip;&hellip;教师资格一经取得,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hellip;&hellip;

5.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

6.办理审批结果变更手续的要求:

7.是否需要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

8.办理审批结果延续手续的要求:

9.审批结果的有效地域范围:全国

10.规定审批结果有效地域范围的依据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六条第三款教师资格证书在全国范围内适用。教师资格证书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印制。

十一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1.有无行政许可数量限制:

2.公布数量限制的方式:

3.公布数量限制的周期:

4.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的方式:

5.规定在数量限制条件下实施行政许可方式的依据:

十二、行政许可后年检

1.有无年检要求:

2.设定年检要求的依据:

3.年检周期:

4.年检是否要求报送材料:

5.年检报送材料名称:

6.年检是否收费:

7.年检收费项目的名称、年检收费项目的标准、设定年检收费项目的依据、规定年检项目收费标准的依据:

8.通过年检的证明或者标志:

十三、行政许可后年报

1.有无年报要求:

2.年报报送材料名称:

3.设定年报要求的依据:

4.年报周期:

十四、监管主体

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十五、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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