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各级党委、政府对优抚对象的关怀政策,积极推进“双拥模范”城市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总政治部《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政联〔2011〕7号)《退役军人事务部等20部门关于加强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的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0〕1号)《云南省公安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 <云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的通知》(云公政〔2018〕164号)《云南省应急管理厅 云南省教育厅关于做好云南省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及其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云应急〔2019〕25号)迪庆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迪庆州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保障实施细则》的通知(迪政办发〔2020〕12号)等文件精神,为扎实做好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的子女在受教育过程中给予优待的政策,努力让优抚对象受到全社会尊重。根据上级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云南省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实施细则>
一、军人子女
(一)本办法所称军人子女,包括现役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
(二)教育优待措施
1.在我州辖区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烈士子女、驻迪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在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经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迪庆州辖区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分照顾10分。
(2)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或者受到军区级、省级以上单位表彰的军人子女,在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时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经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在迪庆州辖区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时加分照顾7分。
(3)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以及因公牺牲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出具证明,可以在军人所在原户籍(迪庆籍)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迪庆籍),按照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以及志愿,经州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优先统筹安排州内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就读。
(4)军人子女需要进入州内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凭证入学。
2.在义务教育方面
(1)驻迪部队军人子女根据军人需求,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由就学意愿学校所管辖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各县市为主),在部队驻地范围内,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本行政区域教育质量较好的辖区内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可以在军人所在原户籍(迪庆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迪庆籍)所在地,根据就学意愿,由辖区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以各县市为主)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辖区内公办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3.在学前教育方面
(1)驻迪部队军人子女,根据军人需求,对子女符合入园条件的,凭军人所在州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及附就学意向,由幼儿园所管辖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进入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
(2)驻国家确定的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三类以上岛屿,以及在飞行、潜艇、航天、涉核等高风险、高危害岗位工作军人的子女,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和因公牺牲军人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子女可以在军人所在原户籍(迪庆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迪庆籍)所在地,凭军人所在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查并出具证明及附就学意向,由幼儿园所管辖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教学质量较好的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
二、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一)优待对象范围
1.公安系统烈士(以下简称公安烈士)子女。
2.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以下简称公安英模)子女。
3.全国公安系统因公牺牲公安民警子女。
4.全国公安系统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
公安英模、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的在职公安民警(含原公安现役部队,铁路、港航、森林公安局,走私犯罪侦查局)因公调离公安机关的,其子女享受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教育优待相关政策。
(二)教育优待措施
1.在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公安烈士子女加分照顾10分
(2)公安英模子女加分照顾7分
(3)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加分照顾4分
(4)荣立个人二等功的现役公安民警子女加分照顾3分
(5)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报考迪庆州内中等职业学校的,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凭证入学。
以上项目的公安民警子女加分照顾资格审核,凭公安民警所在州级以上公安部门政治处审查并出具证明。在迪庆州辖区内报考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录取时给予加分照顾。
2.在义务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荣立二等功以上公安民警子女,凭州级以上公安部门政治处审查并出具证明及就学意向,可以在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迪庆籍),由辖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以县市为主),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辖区内公办小学和初中就读。
3.在学前教育方面
公安烈士、公安英模和因公牺牲、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荣立二等功以上公安民警子女,符合入园条件的,凭州级以上公安部门政治处审查并出具证明及就读意向,可以在州内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所在地(迪庆籍),由幼儿园所管辖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进入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
三、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一)本办法所称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指2018年10月,根据中共中央《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公安消防部队(武警消防部队)、武警森林部队退出现役,成建制划归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组建的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在地方上指消防应急救援和森林消防救援两支队伍。
(二)优待对象范围
1.烈士子女
2.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3.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
4.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英雄模范(含转制前获得的相应奖励,以下简称英雄模范)子女
5.迪庆州内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
6.符合条件的从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退出的(不含辞职、辞退)消防员子女。
上述人员因公牺牲、残疾,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时,应为在职消防救援人员。因参加重大应急救援行动记功的,享受战时记功同等待遇,由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总队级(含)以上单位政治部门确认。
(三)教育优待措施
1.在我州辖区内接受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教育方面
(1)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我州普通高中时,凭州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参照军人子女、烈士子女、因公牺牲军人子女加分政策执行,在我州范围内按招生相关政策优先招录进入普通高中。
(2)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一级至四级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迪庆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报考我州中等职业学校时,凭州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及就学意向,凭九年义务教育证书(初中毕业证书)凭证入学。
2.义务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迪庆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凭州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及就学意向,可以在州内其父母及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迪庆籍)所在地,由辖区内县市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到教育质量较好的辖区内小学、初级中学就读。
3.学前教育方面
烈士、英雄模范、因公牺牲、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三等功以上奖励、一级至四级因公伤残消防救援人员子女和迪庆在职综合性消防救援人员子女,符合入园条件的,凭州级以上应急管理局和综合性消防救援支队政治部审查并出具证明及就学意向,可以在州内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迪庆籍)所在地或队伍驻地县市区范围内,由幼儿园所管辖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统筹协调,就近就便优先安排辖区内公办幼儿园就读。
四、有关要求
(一)加强优待资格的审查。按照“谁主管、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优待资格审查工作责任制。各审查部门要对优待对象进行严格审查,在《审查表》上签字盖章,并将《审查表》及《符合优待照顾的考生汇总名单》以及就学意向,于每年5月31日前报属地教育体育局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复核和确认。
(二)属地教育体育局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查部门意见对优待考生进行复核后,根据报考意愿或就学意向,统筹安排相关学校办理优待照顾手续。各县市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及学校要对优抚对象子女的就学情况进行公示并及时通知学生家长。若对优待照顾有异议或举报建议,可向州教育体育局反映,监督举报电话:0887-8224736
(三)根据政策要求,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教育体育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军人子女就读的学校,在校舍建设、经费投入、师资力量配备与交流及学生资助政策等方面给予倾斜支持,县级人民政府在设置寄宿制学校时,应当统筹考虑行政区域内各类优抚对象子女的就学需求,并优先予以保障。
(四)转学方面。符合优抚条件人员因工作调动、生活基础变更等,其子女需要转学,就读高中教育阶段的,按省教育厅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和学前教育阶段的,按学生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转学手续。
五、其它
本规定实施过程中,若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具体的加分照顾文件出台,则按上级部门的要求执行。
本办法解释权归迪庆州教育体育局。